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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卫计办〔2017〕57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8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用药安全,落实主体责任,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和应用领域的廉政风险,决定在各医院开展重点药品监控和处方点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根据2016年及今年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情况,并经市药事质控中心组织专家研究讨论,选择中药注射剂、营养性、辅助性药品以及抗菌药物等30种(类)药品(见附件)进行临床应用重点监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各地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遴选出本地、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需包括我市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所有品种),各医疗机构于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重点药品监控目录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医疗机构直接上报我委。

    二、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的监测、预警、点评通报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制度,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公示公告,并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及不合理用药的情况进行通报。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前10位医师姓名及所在科室、不合理使用情况等。要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临床科室和医务、药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与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我委将在定期对市属医院开展全处方点评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重点监控药品临床使用的专项点评,并通报点评结果。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开展专项处方点评,通报点评结果。

    三、加强合理用药能力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上述30种(类)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指导作用,在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方面加强对临床医师的指导,引导临床医师遵循诊疗规范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支撑体系建设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合理用药软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过程控制,提升合理用药及管理水平,实现对临床用药“医嘱前、疗程中、治疗后”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对科室、医师用药做到事前控制,事后审核点评、统计分析和公示,为合理规范用药提供指导和干预。要加强药学部门工作和临床药师培养,明确药师的责任、地位和监督作用。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用药点评,为医师临床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干预和纠正不合理使用药品行为。

    五、建立重点监控药品奖惩考核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相关奖惩制度,将合理用药作为科室和医师绩效分配、考核奖惩、限制或取消处方资格的重要依据,加大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发现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通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辖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工作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对未及时制订、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和未及时进行备案的区、县(市)和市属医疗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87060753,联系邮箱:hz87060753@163.com。

    附件:杭州市2017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docx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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