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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3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4
  •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各专业档案馆,市直属各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3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档发〔20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论文鉴定、评审材料报送工作。请各单位将符合评审条件人员的论文及有关评审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报送市档案局人事宣传教育处。论文报送时间截止到2013年2月20日前,评审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13年3月15日前。

    附件:《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3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档案局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2013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档发〔2012〕55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从今年开始我省实施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政策,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初定于2013年5月召开,有关申报评审工作的程序要求与往年有所不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2〕117号)文件精神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要求

    1. 论文鉴定。参加研究馆员评审的需提供具有代表性的3篇论文(或2篇论文、1本论著)送专家鉴定,参评副研究馆员的需提供2篇论文(或1本论著)。送审论文(论著)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单位报送省档案局职改办,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专家鉴定。上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底。

    2. 申报材料上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单位收齐后统一上报至省档案局职改办,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底。

    3.业务面试。省档案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统一组织业务面试,时间为2013年5月(见附件6)。

    4.考试成绩。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需提供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内容要求

    1.材料清单1份;

    2.单位送审报告及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委托评审书1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5份(用A3纸,表样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评审对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免试审核表,表样附后)、档案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证书复印件各1份,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6.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原件及奖励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一式1份;

    7.破格推荐评审人员需附《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5份(表样附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8.任现职以来个人专业工作总结1份;

    9. 副研究馆员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

    10.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二)注意事项

    1.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填写清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具体反映申报对象所具备的评审条件,并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需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

    2.破格推荐者,需在《综合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写明“破格推荐”,并注明推荐理由。

    3.《综合表》“论文、论著(译著)”一栏需写明发表时间、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刊号及刊期、作者排名,备注可根据需要而填。

    4.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份数报送省档案局职改办,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予受理。

    6.所需表格可通过“浙江档案网”下载(网址:www.zjda.gov.cn)。《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等表格,可登陆“浙江人事编制网”(网址:www.zjrs.gov.cn)。

    7.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见附件)上签字。申报人员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评审结果。

    为便于监督,体现“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评审结果将通过“浙江档案网”予以公示。

    四、收费要求

    按照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

    1.评审费:每人280元。

    2.评审推荐费:每人150元。

    上述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交纳。

    联系人:张弘,联系电话:0571-87057035。

     

     

                         浙江省档案局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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