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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评选和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0
  •  

    各区、县(市)档案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全市社区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服务,市档案局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评选和“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评选办法

    (一)创建社区规范化档案室。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和评选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活动的通知》(杭档发〔2008〕47号)精神,对照《浙江省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测评得分在85分(含85分)到90分之间的,可申报创建“杭州市社区规范化档案室”;已取得“杭州市社区规范化档案室”称号的社区档案室,且测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申报创建“浙江省社区规范化档案室”。社区规范化档案室由市档案局命名表彰。

    (二)评选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

    “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是在取得“浙江省社区规范化档案室”资格的基础上,按照好中择优的要求进行评定。由各区、县(市)档案局组织申报,市档案局审核推荐,省档案局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被推荐的社区档案室,对照《浙江省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测评得分应在95分(含95分)以上,并已应用档案管理软件建立室藏全部档案目录数据库,有专门的社区开放档案和已公开现行文件公布和查阅场所(或通过社区档案网站提供查阅)。

    二、申报要求

    各区、县(市)档案局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社区规范化档案室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汇总名单(见附件2)、评分表及总结材料报送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法制)处。

    今年全市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名额为13个,故原则上分配到各区、县(市)各1家。各区、县(市)档案局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汇总名单(见附件4)、评分表及总结材料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法制)处,由市档案局审核后择优上报省档案局。

     

    附件:1、社区规范化档案室申报表

      2、社区规范化档案室汇总表

      3、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申报表

      4、省级社区示范档案室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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