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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出台《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11-14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日前,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青岛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民生档案的范围、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对各级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公布了青岛市第一批40种重点民生档案及其形成单位。
      《意见》指出,民生档案是社会管理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始凭证,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档案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民生档案工作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开展民生档案工作,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推动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理念和新目标,是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民生档案工作由民生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分工、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和全市档案资源建设的总体布局,分别组织实施。各级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民生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档案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的工作制度和业务标准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基层单位民生档案的行业监督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民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意见》对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提出建立覆盖民生、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一是把民生档案作为档案馆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综合档案馆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结合贯彻《政府公开信息条例》,加大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力度,把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档案以及相关数据纳入接收范围,建设面向民生的多元化馆藏体系。要加快民生档案开放审查和开放工作,优先编制社会保险、医疗改革、土地管理、消费权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等民生档案专题目录,优先建设婚姻档案、公证档案、知青档案等民生档案数据库。二是加强对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抓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房地产档案、婚姻档案、城市拆迁档案、环境检测档案、学籍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等民生档案,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民生档案工作法规体系,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强对村级和社区等基层组织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将与农民利益相关的计划剩余档案、土地(山林)承包(延包)合同档案、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宅基地档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档案、失地农民档案和农村换届选举档案等列入管理重点,推进村务政务公开,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指导城市社区将反映社区低保及困难家庭、再就业职工、居民健康保健、特殊群体、社会救助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的档案收集全、管理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四是加强民生档案业务建设。档案馆和民生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业务标准,强化业务建设,加强民生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纳入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规范民生档案归档机制,健全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要求等制度,完善民生档案整理、检索目录编制、档案数字化、档案鉴定销毁、移交进馆等业务标准;在2008年4月前制定民生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还对民生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的方式、程序、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民生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民生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涉及民生方面档案利用的各项准备工作。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公民自身权益的民生档案均应列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档案馆要设置民生档案查阅场所,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公共查阅室,或向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民生档案信息。应当编制、公布民生档案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通过公开栏、网上公开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检索。民生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民生档案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档案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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